原告向第一被告借款,先第一被告因形式犯罪在押,诉至法院短期内无法进行民事审理,第二被告为担保人,怕第二被告转移财产是否可以在不保全第一被告债务人的情况下,先保全第二被告担保人,原告借给第一被告的是钱(是否可以保全担保人的住房,或公产房的使用权,)现第二被告所承租的公产放已经动迁,在其与动迁办签订补偿协议后,是否可以保全其补偿房屋的米数(注:没有动迁款只是补偿房屋)。)假如第二被告将其所有的房屋与其妻子的和在一起补偿房屋是否可以只保全其担保人也就是第二被告的部分。)请求指点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