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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成年人,无任何犯罪前科,去当地公安局户籍科申请修改姓名。假设户籍科拒绝为该公民修改姓名,认为该公民改名字的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户籍科单方面规定。可是,该公民非改不可,认为不需要提供什么理由,只是基于公民的姓名权一定要改。而且不惜去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那么结果是怎样的?有没有可能败诉或者被驳回?

行政纠纷
2013-01-31 17: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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