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2010年夏因工作压力严重超负荷致使身体不幸感染病毒性慢性病,经上级领导同意辞去领导岗位,将时任工作全部交接完毕,开始休病假。两个多月后,10月25日提出辞职,想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不同意。一个月后,11月27日,公司书面通知本人到公司交接莫须有的所谓“内控工作”,本人因病未前往。2011年4月28日公司书面通知本人“公司按自动离职处理”,随即解除合同。请问各位尊敬的律师:上述情况本是否应享受企业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纠纷
2013-01-30 21:14:58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没有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就能拿到补偿金。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就需要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主张。
    我擅长,详情可以来电谈。
  • 应当享受。
  • 应当享受,具体建议来电咨询或者面谈。
  • 应该享受的
    追问:谢谢徐律师的热心回复。我想委托您与我原公司交涉,我想到的企业补偿金应是:1、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既:16*5000),合计80000元;2、因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超出一个月,拖期造成无法及时正常就业,损失5个月工资(5*20000)合计10000元。不知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请问需要我准备哪些材料及相关费用?谢谢
  • 你好,请问你休的病假是多长时间?建议来电祥谈。
  •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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