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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大概有8成以上的职工都有10多年的工龄了,但是一直就未发放过经济补偿金?就是在2008年以前是每年一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也没有获得过经济补偿金,并且,单位在我们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的时候,也没有足额发放工资,比如,平时我们的工资收入是1300+月休日4天的双休日的加班费510元=1810元,但是,在休息探亲假和年休假之后,我们获得的工资就只有13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了,单位说我们的劳动合同书的正常工资就是1300元,所以双休日的加班费在休假时就没有了,他们说你们在休息探亲假和年休假时,没有加班,就应该只发1300元了,他们是否合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以这个为由,要求单位发放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纠纷
2013-01-28 23:31: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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