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很复杂.
乙方公司性质为 长江救助和打捞船舶
甲方分为甲方A和甲方B
甲方A的船舶没有通过合同的形式卖给甲方B,甲方B在没有完全付全款的情况下使用着甲方A的船舶进行生产,边生产边产生效益还款甲方A.
事发2011年9月.甲方B使用着甲方A的船舶在长江行驶的河道中沉溺.事后甲方B外逃.应海事局部门强行清理河道为由,(海事部门可以提供证据)甲方A和保险公司找到乙方公司进行打捞救助.合同规定:签订合同后甲方A的保险公司付给乙方工程款百分之三十.(已付)余款于工程结束后付清.(未付)
乙方在执行合同后,船舶已经出水,但船舶底舱有20平米的漏洞.导致不能放票.按照合同规定甲方A和保险公司应该找相关工程人员来进行补漏.可是甲方A和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乙方生产周期变长,乙方打捞船舶受困.鉴于甲方A和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合同补漏,而乙方打捞船舶要进入下个工地再次生产,所以甲方A的船舶出水后,乙方打捞船舶离开现场.甲方A的船舶再次沉溺.现甲方A和保险公司要求乙方再次履行合同打捞沉船.乙方根据二次履行合同的成本向甲方A和保险公司追加工程款,遭到拒绝.
请问乙方已经履行完一次合同程序能否让甲方A和保险公司先结清合同的尾款.
如果乙方不算履行完合同,而二次打捞增加的成本向甲方追加工程款合理合法吗?
甲方A和保险公司就这个问题不能和乙方达成一致,乙方的工程款通过上诉能追讨回来吗?
-
你好!就你介绍的情况,首先要明确的是,你方打捞船舶出水后,是否及时通知了对方依照合同进行补漏,其二,如果及时通知了对方,对方未依照合同进行补漏后,你方是否采取了积极措施。客观的说,如果对方没有按合同补漏,而你方也未积极的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则对于该船舶的再次沉溺造成的损失,你们双方都存在过错(当然就你介绍的情况,对方为主要过错,你方为次要过错),另建议你再次打捞前,将前期的费用用补充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便后期计算费用是有合同依据。此外,如果船体打捞上来后对方不依照合同付款,则可以对该船舶行使留置权。待对方完全履行合同后再行放船。以上建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你顺利。
-
可以通过起诉追讨工程款,注意收集证据。可以同我联系。
-
当面咨询案情
-
建议持打捞服务合同当面咨询,要看你们之间在合同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怎么约定的?可致电汪文律师,律师只有在审查相关资料并详细了解案情后才能负责任的给你专业的咨询意见。
-
可以要求其支付二次履行合同的工程款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