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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取暖标准自己私定,中间层住户16度为准,顶层和边户14度为准。住宅小区目前还没有集中供热,小区仍是自行供暖,供暖为自行组织向外承包方式。2012年11月27日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就对小区供热进行协调,并召集业主代表和供热承包人开对话会,根据《XX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室温必须达到16度(含16度)以上”,适用对象为“XX市地区从事集中供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双方就供热温度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协商,收费由每平米7.5元下降至7元,供热方保证温度中间住户不低于16度,顶层边户不低于14度。但是自供暖之日起由于我家温度一直在10-12度上下,天天依靠电暖气取暖,几次找物业维修没有得到解决,故一直未交取暖费。2013年1月18日晚在未通知业主前提下物业自行断水,截止目前至少断水15小时以上,应如何解决,应如何维权。

损害赔偿
2013-01-19 19:40: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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