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经营期限和用途中合同期限为12个月,从2004年11月6日至2005年11月5日.其时间为签订协议后加上去的,笔墨不一样,而且实际开业时间为12月6日.同时第十一条;甲方的违约现任中第1条:甲方逾期交付店铺超过三十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请问现在可否以此解约,并提出赔偿损失. 另外其第四条:费用及缴纳方法中第1条,甲方根据乙方每月实际销售额,提取百分之十五作为甲方固定收益.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电费,水费,空调费,保安费,管理费等有关公共费用,按0元每月计收,广告促销费按当月销售的0元计收.甲方从代收的乙方结算货款中扣除.第2条:乙方每月销售达到0元,按百分之0元上缴甲方,超出部分按0上缴甲方,如果月销售额达不到0元,乙方仍按每月0元的上缴甲方,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电费,水费,空调费,保安费,管理费等有关公共费用,按0元每月计收;广告费按当月销售额的0元计收.乙方于每0日前缴纳或由甲方从乙方销售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如乙方未按期缴纳,每拖欠一天,则按应缴款项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请问可否以此提出解约烦请各位律师帮助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