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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4年6月18日,与本地某超市签订联营协议,对方承诺于9月初开业,实际开业时间为12月6日,且对方在签完协议后将仅有的二份协议收回,在2005年的4月初将其中一份发给我们,而协议中在第7条第7款对方单方加上"因违法犯罪商品被盗,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和在第17条单方添加上第3款"乙方最少提供导购员二名,每缺少一名必须支会给甲方伍佰元正费用"和第4款"月保底开业三个月后另定"等内容,现在在5月5号突然收到对方发给我们月保底销售定额通知单,而定额却比现在的月销售高3到5倍,根本无法完成销售到定额,而实际上对方是想赶走一部份联营商。我们与其协商,对方却根本不与我们协商.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可以让对方不保底吗?可以通过法律解除合同吗?在此过程中该项如何取证?另请问对方在添加的内容上没有我们的手印和对方的公章,这算证据吗?谢谢各位律师的答复.!!!

公司企业
2005-05-29 03:40:0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对方添加的内容是用钢笔加上的,请问可否认定此内容无较,进而认定对方违约解除合同,因还有半年的时间我们方没有经营可否要求对方赔偿,进场费,违约金,我方装修费等,现在我方已联名(11人)向对方送达导议书,但对方却根本不理会,请问我们下一步该怎么办?
  • 甲方单方面修改协议是无效的行为,
  • 第二条;经营期限和用途中合同期限为12个月,从2004年11月6日至2005年11月5日.其时间为签订协议后加上去的,笔墨不一样,而且实际开业时间为12月6日.同时第十一条;甲方的违约现任中第1条:甲方逾期交付店铺超过三十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请问现在可否以此解约,并提出赔偿损失. 另外其第四条:费用及缴纳方法中第1条,甲方根据乙方每月实际销售额,提取百分之十五作为甲方固定收益.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电费,水费,空调费,保安费,管理费等有关公共费用,按0元每月计收,广告促销费按当月销售的0元计收.甲方从代收的乙方结算货款中扣除.第2条:乙方每月销售达到0元,按百分之0元上缴甲方,超出部分按0上缴甲方,如果月销售额达不到0元,乙方仍按每月0元的上缴甲方,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电费,水费,空调费,保安费,管理费等有关公共费用,按0元每月计收;广告费按当月销售额的0元计收.乙方于每0日前缴纳或由甲方从乙方销售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如乙方未按期缴纳,每拖欠一天,则按应缴款项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请问可否以此提出解约烦请各位律师帮助解答,谢谢!!!
  • 如果能够证明甲方所添加的内容是在乙方签字盖章之后添加的,则后添加的内容是无效的。
  • 同意楼上意见
  • 1,添加和涂改内容未经你的确认是无效的;
    2,保底销售条款是无效的;
    3,对方已根本违约,你方当然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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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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