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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7日,债务人张**从本人处借走人民币壹万元,约定利息按照半年伍佰元整支付,并当场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在支付了贰仟伍佰元利息后被告不再接听电话并刻意躲避原告且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于是在一再要求下于2011年3月27日再次写下欠条,但目前债务人仍不肯偿还债务及约定的利息也再未支付,现在有欠条一张到2013年3月27日即将满两年,还有债务人发的短信一直都保留着!

债权债务
2013-01-16 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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