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面试是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的工资是3500加补贴,试用期过后是4000加补贴,但是试用期我领的工资才3200加补贴,这个事情怎么办,而且面试的时候说来安溪工作两个月后回同安工作,但是过了两个月后没有回同安工作!这个事情有短信为证!请问如果告公司能有胜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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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单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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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合同约定为准。
追问:就是没签合同才麻烦!就是在试用期的时候也没给我当初面谈的工资!不过我有短信为证,没签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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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证据。
追问:有短信,短信上面都有说明试用期多少试用期过后多少!现在就是没签合同才麻烦!如果要告的话有胜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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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