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介只是起到一个居间的作用,介绍房屋买受人和出卖人进行接洽、协商,并最终达成买卖协议;因此,最后双方对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的,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都属于合法有效;
2、而如果房屋出售人在与买受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后,又将房屋高价卖给他人,那么这里出卖人就可能构成一房二卖的情况,买受人可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中介佣金是否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要看双方的约定。
法条参考: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
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