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女,1984年7月4日出生,被害人张某,男,42岁,系被告人李某的继父,张某脾气暴躁,平时横行乡里,称王称霸,附近村民均对其敢怒不敢言。张某有酗酒习惯,酒后经常对李某虐打,2002年5月30日晚2点左右,张某喝完酒回家,让李某给其放水洗澡,因为水凉,对李某大出大手,打的过程中将李某的上衣扯烂,看到李某裸露的身体后,突发兽性,将李某强奸,而后回房睡觉。当晚4时许,李某持菜刀进入张某房间,向张某颈部、胸部连砍数刀,致使张某当场死亡。其后李某打电话报警,警察赶到后,将李某抓获,李某对其杀人事实供认不讳。在看守所中,李某供述出一次张某和同村的赵某、王某在她家喝酒时曾提过一起到邻村的商店搞点钱。还玩了个女的。公安机关对赵某、王某进行了侦查,发现张、王、赵三人曾在邻村的商店抢劫,并轮奸了店主徐某。人民法院对李某杀人一案进行了审理,李某的辩护人以正当防卫为由展开辩护,最终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问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人民法院对李某的量刑是否适当?李某具有哪些量刑情节?(3)人民法院对李某适用缓刑是否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