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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是拆迁安置小区。小区建成伊始是有专业物管公司的。几年前,部分业主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驱赶了物管公司并开始所谓“业主自治”。小区内多年无监控设施,小区道路照明昏暗,小区内车辆停放混乱,个别业主私占绿化用以种菜种花养鸡养鸭,所谓的业委也不闻不问,导致许多业主拒交物业费。 我是有车族,并在小区内租有专用车库。今天下班回家后管理方要求办卡。并交纳半年150元的管理费。我明确问其是否是物管费,他回答是服务费,这笔费用是用于岗亭用电,岗亭值班人员工资,小区道路维修及小区照明用电。我不同意交,他们便拒绝我的车进入小区。我报警请民警出警才暂时调节。 管理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既无法人资格,小区人员也无相关职业资格,且未与业主签订任何物管合同或协议。收取费用并未出示收费标准及明细,更未见物价局等相关部门的印章,收取业主费用后仅开具收据。 请问,这样的管理团队合法么?我可以拒交这些不合理费用么?他们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违法责任?

损害赔偿
2013-01-12 13:50: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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