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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0月我妻子和岳母带未满1周岁的小孩在**用餐,小孩做宝宝椅,上餐时服务员阻隔与大人与小孩之间,将很烫的焗饭上在小孩面前,小孩伸手被烫伤,鼓起10MM*30MM大小的水泡。事后我们报110 到派出所做了登记,对方态度也不错,陪同一起去医院一共就诊3次,也垫付了医药费。事后我提出要求赔偿陪同就诊期间的误工费,并且提供了收入证明与税单,由于我和我太太收入较高,对方拒绝,只愿意承担200元的赔偿,请问我的要求是否合理?接下来我该怎么办?

损害赔偿
2013-01-12 22: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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