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公司是天津的,我是11年7月份知道自己怀孕的,由于我和爱人都是在野外作业,我身体不舒服,所以当时回老家休养了,前两次我还开了病假条,后来单位工地的同事说比较了解情况就不用开病假条了,后来就一直在家休养,我是在12年3月份生的小孩,一直到现在,当时八月份的时候催过我上班,当时由于小孩身体弱,我说打算到孩子哺乳期过了再上班,当时也同意了,不过工资从8月份开始一分钱也没有给我发,公司那个工地的人事人员换了,突然在12月底给我发了一个函说把我辞退,你看我这样的情况能有什么办法吗?我想带孩子到1周岁再上班!公司这样做我能有什么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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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哺乳期辞退问题。公司不得解聘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孕期、哺乳期不给工资的问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因此,你可通过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如果不想恢复的,可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因生小孩而未发的工资应当补发。除了依法享有的产检假、产假、难产假应全额发放工资外,其他时间未上班的情况下不能全额发放工资。经济补偿金根据上班年限确定。
关于哺乳期的长度,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 14.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十个月的,也有十八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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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你所在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撤销用人单位的辞退决定;2、按照规定计发工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事务所有担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兼办公室主任、处理过上千件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刚离任的专家,可为你提供更专业、更准确、更详尽、更权威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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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劳动仲裁索要双倍经济补偿,需要帮助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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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经济补偿以及相应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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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哺乳期不可以解除合同,您可以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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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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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哺乳期间,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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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不可以解除合同,除非违反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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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哺乳期不能辞退你,你可与单位协商此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也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到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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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间,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除非违反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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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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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你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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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有证据证明你请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单位双倍赔偿。如有不明之处可直接来电或来访面谈,以便做出准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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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不要求履行合同的,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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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可收集证据,申请仲裁,依法要求赔偿,劳动赔偿金计算问题专业,我们可以帮助您,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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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