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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小区名称为昌平区东关北里小区,但实际上我所居住的14号楼以及12号、13号楼这三座楼是在建设昌平一中体育馆时期建起来的,竣工时间是1996年,入住时称为昌平一中小区。物业公司是开发商下边的单位,名称是岳兴物业公司。与这三个楼毗邻的小区早已存在,有自己的物业公司,那时他们这个小区的名称是东关北里小区。后来这两个小区统称为东关北里小区,同属于一个居委会。但分别由两个物业公司提供服务。请问:这种情况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码?如果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如何适用有关法规条款呢?

刑事案件
2013-01-09 14:22: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