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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大厦落成以来,两大产权人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委托了一家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今年中旬物业委托合同到期,其中的一家产权人不再继续选聘原这物业公司进行服务管理。找了一家没有物业资质的公司,对其房屋进行出租、物业管理等业务。听说:这家是以驻京办事处的名义办下的营业执照,注册地点不在本区,据他们说这种执照可以在北京地区任何地方进行经营,不需要变更。 请问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

损害赔偿
2009-11-03 21:07: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