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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满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号。电话:**44。 被申请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皮** 联系电话:182**8。 仲裁请求:    请求依法仲裁决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12年2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1、2012年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定法假日加班工资1293.54元,2009.6÷21.75×7×2其中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 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2、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009.6元 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472.33元(2009.6÷21.75×15 2009.6×9即从2012年2月10日至2012年12月25日),共计9个月零15天的双倍工资。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2年2月10日开始,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现担任公司销售经理,负责三轮车销售全部事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加班,未按3倍的工资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此事未果。   为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第三项、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特向贵委员会提出上述仲裁申请,请依法仲裁,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谢谢! 此致 黔西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陈**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 如有律师主动帮我指教的话,可以给你点师师费呢,明天我就上交材料了哟!

其它综合
2013-01-04 10:49:2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