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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为“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全额押金给甲方,已签订的合同立即失效、甲方无须发催款通知书和解除合同通知书给乙方,本合同解除。乙方若有已交的部分押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终止的10天内,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叁万元人民币(本合同租金标准的3个月)给甲方,作为赔偿耽误甲方出租时间的租金损失,若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其他一切损失”。 签订合同之后我支付一半押金(一万元),后来我不想承租,请问 1、 甲方没有发催款通知书和解除合同通知书给我,本合同是否解除?据他说该条款是附条件解除合同,可以不要通知我,对方要不要通知我。 2、 房东要我支付赔偿金叁万元人民币是否合理?听说,如果是附条件解除合同,就不要负责赔偿,我是否不要赔偿? 3、 我违约是不对,我同意不予退还押金,但是约定赔偿金叁万元(本合同租金标准的3个月)和还应赔偿甲方的其他一切损失,是否是霸王条款是否无效? 谢谢律师

合同纠纷
2013-01-03 18:06:5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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