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问题应该是属于提存,这个不涉及违法不违法问题,对于补偿款不满的依旧可以协商或者走法律途径维权。拿你举的例子,老板应当发工资100元,但是只发50元,员工拒领,那么老板可以将50元交于公证处提存,以表明发了50元工资。公证处的做法不涉及违法问题(虽然老板的行为是违法的,少发了工资)。因为员工对于50元工资应当受领,对于少发的50元,依旧可以找老板要,协商不成有证据的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少发的工资。
追问:追问:谢律师,您说的对。是我没有讲清楚。我们遇到的是:因为征地补偿不给够而农民拒领,征地方违反银行法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农民名字开户,被银监会限期销户。征地方就把钱交公证处发,以此证明农民不拒领了。导致农民诉讼败诉。我们认为公证处受理有争议的“违法开户的存折”和有争议的金额迫使农民“被享受”是公证处违返《公证法》第三十一条之(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