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五月四日由银行贷款部职员带领我与卖方代理人到了房管窗口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数天后我去电话给身在外地的卖方,其约回话:\\\"该房确委托人出售,但即使不按他《委托合同》第二条他已签名交付给代理人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内的交房条件,也须按第四条\\\“将总售房款转交他签收后\\\“才能交房使用\\\"。无奈!我唯有依据5月4日签的合同第8条约定\\\"甲方…如逾期15天(即5月18日)仍未交付房地产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且事后也办好退首期款事宜。即此买卖已告终止。然而,银行数月后竟将我告上法院!话我未按期供款?对上述事实的理由如下:首先,于4月10日在银行签的《借款合同》本人既未最后签署确定日期(对此有充分证据)也未取走原件。其次,连约定是《借款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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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处理,积极应诉。如有不明可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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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细节建议联系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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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