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0月因先兆流产保胎向公司请了病假。当时是按照每个月一请,累计请了3个月,并且按照公司规定提供了病例及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手写的请假单上写明的也是病假,并非产前假)。现在我怀孕满7月,按照公司规定可以享受3个月的产前假。但是公司不予批准,理由是之前请的病假就是产前假。请问这是否合理?是否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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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不予批假的行为不合理。依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杭州市劳动局的复函》: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你前期请假应该按病假办理,不能折抵产前假。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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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批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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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予批假的行为不合理。依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杭州市劳动局的复函》: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你前期请假应该按病假办理,不能折抵产前假。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你顺利。
追问:但公司休假管理制度上规定的“产前假”并非劳动法规定的那个产前假(即产假90天中的15天), 我不知道这样休了病假后,能否再休公司的产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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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