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为集资房,已交完全款)甲(房地产开发单位)乙(我)双方签订的协议有约定交房日期、未按期交房则1.退总房款并加其活期利息2.按照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支付直至交房。现实是原定12年12月31日的交房日期预计会晚10个月,而我是刚需,等房子结婚呢,而且当时为了买房子便宜,花5000从甲方单位内个人手里买了1万块代金券,而代金卷平摊到单价中,因此在协议上总购房款体现不出来。现在退房也不给退此部分(甲方说这是个人行为)。我想明年结婚,退了这房子,但是按照协议的约定的赔偿,弥补不了我的损失,怎么办啊?可以索要违约金的基础上再要损害赔偿金么?关键是我的损失不太好证明啊,例如影响我的婚期,买代金券也没有收据等,如果走法律程序,这种情况利大于弊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