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是2012年9月24日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24日到2015年6月30日,试用期为3个月)2012年12月24日试用期已经到,本应该转正,但是公司通知我办理离职手续,有以下问题需要咨询你:1.合同期限为2年零9个月零一星期,公司和我签订3个月试用期是否违法?2.试用期被解雇,公司是否提前15天通知我而不是等试用期最后一天才告知我?3.如若以上条件成立,我应该携带什么资料到相关部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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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即你已是正式员工,公司这样是违法解除。2、准备你的劳动合同及公司要你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到劳动监察局投诉,投诉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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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过2个月,已是正式员工,公司行为侵犯到劳动者权益,投诉,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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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你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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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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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