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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7年6月统分毕业生,1997年10月经内部招工到中国农业银行老河口市支行下属分理处工作.只签了半年的实习合同此后未签合同.一直以来每月只给250元的劳动报酬,而和我一样工作的同事得到的报酬是我的数倍.2005年4月22日我找支行领导要求提高待遇被粗暴拒绝并被告知若觉工资低可以走人且无任何经济补偿.我就这样被解除了劳动关系.2005年5月12日我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其决定于2005年5月27日开庭.但昨天支行将我父亲找去威胁让我无条件撤诉,我父亲是农行退休老干部且患高血压. 我想请问: 1、我在仲裁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2、《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 动者工资的解除合同后未给予经济补偿的可责令其按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 总和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我能否得到此赔偿金? 3、若单位以未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反说我旷工或自动离职不予经济补偿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05-05-25 23: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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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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