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7年6月统分毕业生,1997年10月经内部招工到中国农业银行老河口市支行下属分理处工作.只签了半年的实习合同此后未签合同.一直以来每月只给250元的劳动报酬,而和我一样工作的同事得到的报酬是我的数倍.2005年4月22日我找支行领导要求提高待遇被粗暴拒绝并被告知若觉工资低可以走人且无任何经济补偿.我就这样被解除了劳动关系.2005年5月12日我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其决定于2005年5月27日开庭.但昨天支行将我父亲找去威胁让我无条件撤诉,我父亲是农行退休老干部且患高血压.
我想请问:
1、我在仲裁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2、《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
动者工资的解除合同后未给予经济补偿的可责令其按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
总和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我能否得到此赔偿金?
3、若单位以未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反说我旷工或自动离职不予经济补偿怎么办?
-
1、就工资部分,倒不用担心,估计劳动仲裁庭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参照同行业工资标准裁决。
2、但经济补偿方面,裁决可能会对你不利。
3、关于你所提的赔偿问题,属于行政处理范畴内所应解决的问题,劳动仲裁庭不会处理的。
-
非常感谢两位的回复!请问我这情形属被迫辞职吗?若是就应有经济补偿吧?
-
这位朋友你好,你可以主张补发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之间的差额部分并可以要求按其总额的25%给付赔偿金,由于是你解除合同的,因此别的损失无法满足。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