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的合同期限于2012年9月30 日到期,人事经理曾有提醒过行政经理关于续签事宜,但是后者置之不理,本人也未追加询问,导致后面有3个月本人处于无合同但依旧为公司工作的状态。请问:1.这3个月公司是否属于非法用工?本人可以依据此条获得什么赔偿?相应依据的法律条款是什么?2.如果公司此时要求与我续签合同,起始时间为10月1日,并以助理的名义与我续签,而本人不同意续签,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不给本人相应赔偿?或者还有其他规定,相应的法律条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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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的相关情况,具体你可以参照以下法律观点:
劳动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与你续签或提供的劳动待遇低于原合同,你可以拒绝,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你续签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
劳动合同到期,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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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主张未签功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2、合同到期,如用人单位维持原来的条件,提出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不愿意续签,员工一方不能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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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未签合同为由离职,还可获得2.5个月的经济补偿。具体可以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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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现在可以主张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要求回签日期你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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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获得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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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你可要求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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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本律师多年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可依法委托 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二、由于此类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不明之处可电话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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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