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设一人立下遗嘱,将身后财产(完全归自己支配的部分)全部赠与无亲缘关系的人,而此人若未立遗嘱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均是有行為能力有勞動能力的人,該遺囑中的遺贈是否有法律效力?
【二】遗赠对人的指定,若不知其身份证上的真实姓名(该人日常使用的名字大家对其比较熟知),也不知道其具體家庭住址,只知道在某市某區,及手機號碼,知道一些與其有關係的朋友,此時能否據此確認該人身份?
【三】遗赠是否可以指定A接受,A不接受的话再指定B?(比如指定个人接受,个人不接受再指定某社会福利机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