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5年第一次与公司沈阳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我所在公司下属有很多城市的营业部。因为工作需要,我分别于2009年、2010年两次被调往外地的两家营业部。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都分别是跟当地营业部签署的。1、请问我这份合同是否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因为我的合同到2013年3月到期,如果到期后公司裁员不再续签合同的话,我是否有补偿?
-
您好,可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工资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你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
1,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不属于。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
可以提出,但因为 合同主体不一致,所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比较难,到期不续签应当支付补偿金
-
这是不属于的 你可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赔偿金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