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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先生1997年2月18日在银行存入50万元存款。当时的“定期储蓄存单”约定存期八年,年利率17.1%。存款到期后,范先生到银行取款,银行以当初的利率约定违法《储蓄管理条例》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为由,拒绝支付。人行1996年5月1日起取消八年定期利率。银行认为,从1997年2月18日至2002年2月17日,按五年定期利率9%计息,2002年2月18日至2005年2月17日按三年定期2.7%计息,2005年之后按活期计息,应付利息25万余元。 1.当初的存款合同是否无效?   本案应如何判决?

证券投资
2012-12-19 17: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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