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先生1997年2月18日在银行存入50万元存款。当时的“定期储蓄存单”约定存期八年,年利率17.1%。存款到期后,范先生到银行取款,银行以当初的利率约定违法《储蓄管理条例》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为由,拒绝支付。人行1996年5月1日起取消八年定期利率。银行认为,从1997年2月18日至2002年2月17日,按五年定期利率9%计息,2002年2月18日至2005年2月17日按三年定期2.7%计息,2005年之后按活期计息,应付利息25万余元。
1.当初的存款合同是否无效?
本案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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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利率五倍的部分无效,但银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给予赔偿。个人觉得银行当时有欺诈之嫌,银行作为专业机构,怎么可以诱骗顾客,签下这样的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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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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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合同约定利率的条款无效,利率按银行的同期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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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存款合同的约定,并不一定违反法律的规定,你在与银行协商不成时及时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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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