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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信用社95年并为B信用社,B信用社老职工张*于98年退休。2003年张*以信用社职工名义下乡组织存款,刘某在不知信用社已合并,也不知张*已退休的情况下,便将款额交给张*,张*向存款人出据存款单,并加盖A信用社公章。08年以张*诈骗此款而被判刑。B社也以三种理由拒付存款人,即:一是此款属诈骗;二是存款前A社已并为B社;三是存款前张*早已退休。故张*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B社无关。请问:B社有义务发还存款人的存款吗?为什么?此纠纷存在诉讼时效限制吗?

证券投资
2009-05-30 11: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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