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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份,本人因工程承包向对方付了2500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定1998年12月31日退还。之后又在此协议上添加了“如付不清按高利每元每月5分计算”的违约条款。后此人搬家失去联系,今再遇对方,而此协议距今已整14年,请问它还有诉讼时效吗? 原协议中有关内容原文为: (1)该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纳质量保证金叁万元整(已缴贰万伍仟元整)。甲方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底将该款退还乙方。 (2)另加贰仟元利息,4月份前付清,如付不清按高利每元每月5分计算。----此条为后面添加上去的

债权债务
2012-12-16 10: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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