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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甲村民组修通组路占用乙村民组土地,甲村民组称一次性将占用土地和剩余部分由甲村民组村民承担公粮。在这期间,国家公粮已不上了。乙方已没有要求甲方将剩余部分收会耕种。于今年听说要征收土地。乙方到村委会反应要求甲方将剩余部分土地归还乙方,乙方称这期间没有给我的粮食,所以要收回剩余部分土地耕种。请问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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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3 10: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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