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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另一朋友在2010年7月达成口头协议,以我朋友和她儿子的名义注册一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我朋友的儿子任法人,我朋友任股东,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我实际出资到公司1000万元,其中的800万元是用我朋友的儿子的名义和我朋友的名义出的资金,而我朋友实际出资了200余万元。公司成立以后,基本上是我朋友负责公司财务和出纳,事后,我朋友私自挪用、侵占公司资金500多万元,我朋友拒不讲资金的下落。请问我是否可以报案,我朋友是否构成犯罪。

刑事行政
2012-12-10 12: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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