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请问各位法律专家,2001年我和武汉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6年,保密期合同到期后三年。2001年我违约离职,劳动仲裁判我违约,请问我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解除日期是从哪一天开始计算?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起止日期(2007~2010)是否有效,还是从我离职之日计算保密时间? 保密协议中规定“不得在同行业从事工作”,同行业应该怎么认定?以及保密协议中注明“保密补偿包含在每月工资中发放-200元”是否合法?如果我违反保密协议规定,在同行业就业了一段时间(没有侵犯商业机密)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请大家为我释疑,谢谢!

劳动纠纷
2005-05-27 17:56: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1、劳动合同是否解除,你提供的资料并不明确。
    2、关于保密协议中的“不得在通行业从事工作”实属于竞业禁止的约定,并不属于保密方面的约定,该条款的生效以单位支付保证金为前提,但协议中并未体现竞业禁止保证金的约定,该条款无效。但是,关于保密的约定对你是有效的。
    仅就你提供的上述材料得出的分析,建议你持协议找当地律师咨询。
  • 竞业禁止的约定需要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才生效,保密方面的约定又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才生效呢?
  • 如果没有对保密协议做出具体的约定,销售部门人员可以跳到竞争对手公司中,让原有客户经销现有公司产品算不算违反保密协议。
  • 保密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经双方签署或在约定生效期间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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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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