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的二手房合同签订后,又复印了她的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和国土证,并且这几天因为筹钱花费了精力和财力,并且损失了部分的定期存款利息。根据合同约定现在我还没有付钱给卖房的人,当时连定金也是约定过户当天再给甲方。但现在甲方觉得房价低要涨价,我肯定不会同意,他说不卖了。请问如果过了合同约定的日期(12月12号),我(乙方)有没有权利要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第八条是这样约定的:“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这里面我主要是没有支付任何房价款给甲方,并且合同中写了“.....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我没有付房价款是否意味着赔偿金也得不到?------再有甲方提出来没有经过她丈夫同意,她丈夫说不卖了,房屋的产权确实是他们两人共同所有,请问这个合同是否还有效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