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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2005年在企业打工,受法人委托,管理企业出售废品及出纳划入的款项,主要用于企业食堂及员工零星开支等,2006年1月清帐(并附帐目进出清单)后离开单位。现企业股东间发生经济纠纷而起诉,经侦队已介入调查,已几次询问帐目及笔录,在再次查对帐目时,发现漏记一笔几万元的帐目(原因是当天进出被忽视,由于时间至今已近7年,实在回忆不起当时详情),请问现要承担什么责任?

刑事案件
2012-12-04 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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