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9月3日入职广州某公司,当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从9月3到12月2,但11月30号周五下午快下班前领导跟我说我的转正申请因为公司没有编制了,又不能裁部门另外一位正在休产假的女的,故不同意我转正,准备裁掉我,要叫我12月3号周一过来交接工作一天就主动辞职,我不同意,想要一个月经济补偿,公司不愿意,故我只能周五下午快下班前匆匆交接了一下工作就走了。公司规定试用期工资只发正常工资的百分之80,转正之后才能发扣下的3个月的百分之20,另公司没有为我们入职的人立刻买公积金,而是说转正之后才开始买公积金,我想问,我这种情况还能拿回我扣下的3个月的百分之20的工资吗?我这种在试用期最后一天裁掉的人申请仲裁的话能拿到经济补偿吗?我可以要求公司补缴试用期间的3个月的公积金吗?非常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