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09年2月至今于一家韩资企业工作;
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2月26日~2011年2月25日;
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2月25日~2014年2月24日;
合同签订部门和岗位是“生产技术部,主任”;
2012年3月,公司品质部主管辞职,公司老总安排我接替品质部主管工作(说是招到
品质主管前先由我代理,但至今未招到品质主管)。
2012年9月,公司更换高层领导(更换了老总),并变更了组织结构,撤销了生产技
术部
现在我依旧还是做品质部主管工作,但是我并不想再继续管品质,请问这样的情况怎
么办,能不能劳动仲裁?
另外我拿的是固定工资,但从09年上班至今礼拜六、礼拜天经常加班,平时每天也经
常加班二三个小时,但公司很长一段时间里没有打卡机,我自己在本子上记了09年至
今礼拜六、礼拜天的加班时间及工作内容,(公司说加班时间可以调休,但我很少调
休)这样的情况可以劳动仲裁要到加班工资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