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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邻居张某,17周岁,掇学半年,随同已满18周岁王某及其另外3人(均为17周岁),在县城做案4次,2次各抢20元,1次250元及手机一部,1次是1075元。对受害人有过胁迫、暴力行为,但均没造成轻微以上伤害,到案后索要钱财及时退缴公安,本案适用法释(2006)一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第七、八条规定吗?

刑事行政
2012-11-28 09: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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