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87年中专毕业后分配到地区煤机厂工作,96年由于单位很不景气,由煤机厂推荐调地区**厂工作,2002年 约 **厂作为试点单位进行改制,同时职工身份进行置换,当时好多人不想置换,但单位说不置换就得下岗,大家只能同意,当时置换的政策是这样进行补偿的:8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按工龄每年补偿一月工资86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厂龄每年补偿一月工资,但超过500元/月按500元算 依据是市改制办文件。对这个问题我还问了市改制办,说是86年12月31日后招的工人都不是正式工,但我是87年学校分配的,是正式的,改制办也说没办法,就不了了之,我只得到不足3000元补偿。后来单位将我安排到焦炉担任上升管工作 高温高强度,05年我的身体不适应此工作就请了一年假,06年单位说不上班就必须调出或解除劳动合同,我就和单位解除了合同,档案放到劳动局失业中心。现在**厂经营不下去了,不知是破产还是有人说的停产,要给职工补偿:每年工龄2800元。
还有一事,就是在我上班时**厂就不给职工独生子女费了当时孩子不满18岁。
我现在觉得自己不可能享受补偿?但又觉得自己的经历很冤,不足3000元就把工作没了。我能向单位有什么要求的权利吗?律师,谢谢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