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住房是上世纪80年代初单位分配的公租房,当时分配是按户口,考虑是三代人口多,才分得稍大面积(建筑面积约55平米)的小三室房。若干年后,老母亲去世、子女先后嫁娶,最后留下小儿子夫妻与我老俩口同住。94年房改房,按老头40年工龄结算购房,(应付房款相对比较少些),(当时我已退休多年),至于购房款,老头提出小儿子夫妻分担50%,付款时小儿子夫妻分担了总价的50%,产权人为老头一人。98年小儿子一家搬家另有住处。今年九月老头病逝,老头生前与我育有三个子女,现如果要变更产权人为我一人名下的话,怎样处理没有后遗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