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一个临时工人。前年惊人找给一个泡沫厂卸货把腿砸成了重伤至今未痊愈。说话就快两年了医药费已经花了14万多。准备经公了结此事。可是法院来人调解说厂方只给2万元作为赔偿其余的要找那个包工头索赔。一个同样卖苦力的人怎么可能担负起这么多的医药费。这还不算误工费和营养费。可法院的人和被告方的律师说:厂方曾经与找我哥干活的那个人在08年有个协议,上面提到如有人员伤残厂家概不负责。属于承揽关系。现在法庭的庭长说这个事不好说:如果有承揽关系,厂家就不负责赔偿。难道说包工头与厂家签订的那份协议是合法的吗?其实也不是什么包工头,都是一起干苦活的工友。只不过都是大家联系活源,谁找到活就叫上大家一起去干。谁也不从中提取利润。我想在这里问问律师这样的协议可以作为法律有效证件。如果法院真判有承揽关系那么我哥的赔偿该由谁出,如果真是那个工友出他出不起又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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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偶尔在那儿干活还是天天在那儿干活,还有工资如何发放等情况来判断是不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就应该由用人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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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讲述,应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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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述,厂家就该有责任,如需法律帮助可来电详谈或加QQ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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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