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07.19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前12月平均工资是否包括奖金?包括的奖金是以发放的日期为准还是以奖金所属区间为准?也就是说我2011年1--6月的奖金是2011年9月末发放的;2011年7--12月的奖金是2012年2月发放的,单位只同意支付2011年7-12月期间的奖金。2011年1--6月的单位不给,解释说奖金计算区间不在解除合同前12月平均工资内。这样的解释合法?在有,同一请求事项是否可以第二次申请仲裁,上面的经济赔偿金我已申请仲裁,但是申请时内容漏项了,就是在2012年7月份补发我1400元工资,这部分工资单位也是没有计算在解除合同前12月平均工资内的,我现在是否还能请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差额部分?或者是否有其他请求和经济赔偿金一样能得到支持呢?首先谢谢律师了,我这事比较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