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到该企业工作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到2008年底终止,我们仍然在此企业工作但什么合同都没签。2009年12月24日该企业让我们同原来的派遣公司签劳动合同,我们想直接同用工的企业签订合同,如果遭到拒绝被辞退,我们能否主张2003年以来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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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底,您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后,您现在的用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您签订劳动合同。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还可以要求自2008年底原劳务派遣合同终止后在该公司工作以来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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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08年原劳务派遣合同到期终止。可要求用工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满一年的,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如单位违法辞退,可要求支付赔偿金从事实劳动合同开始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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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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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