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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房地产公司任职秘书,试用期工资是2500元,我从9月5号开始上班,期间未请过假也未其它扣罚款事项!我们公司是五天半制的上班时间,周一到周六上午都要上班!可是发工资却只发了1674元,问财务,回复说:"头一个月因不满一个月,所以是按实际上班天数计的!我就很不明白,在劳动法中这样的计算是否是正规合适的呢?亟请法务之情人士解答,万分感谢!

其它
2012-11-14 19:46: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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