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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订有聘用合同,合同规定每月工资9000元,试用期(三个月)8000元,2011年4月开始任职到2012年8月辞职,共16个月。问题:1、转正后一直未发转正工资;2、从2011年6月份开始一直拖欠工资,此后偶尔发工资都是发前几个月的半个月工资,从未发齐过,期间公司员工曾多次向当地劳动局甚至省厅和省长信箱反映,至今均无改善,甚至拖得更久了;3、本人在去年春节前夕(公司已经放假)出差返回时骑摩托车不幸摔成多处骨折住院,但公司一直未以任何形式过问,对后来本人的书面反映也做任何解释,而且,在住院期间(刚好春节)本人照常完成了应在元宵前提交给政府部门的技术方案书,结果不要说加班费,就连该发的工资都没发;4、从去年6月份开始的出差发票和购物发票至今没报;5、说好本人辞职时把本人的全部工资结清单至今未果。就此情形,请问:我想直接向法院起诉,还要再通过劳动仲裁吗?或者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谢谢!

劳动纠纷
2012-11-14 15: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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