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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2001年6月办卡,期间透支没按时还款但陆续有还,2004年6月银行移交债权给A资产公司,2004年11月A资产公司移交债权给B资产公司,2012年10月底担保人收到B资产公司的催收函要求代持卡人还款。从2001年到2012年期间担保人未收到任何的通知或催收或诉讼。从收到对方的催收函看,应该还没诉讼。请问如果打起官司我可以根据《担保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解释》的条文以时效性抗辩吗?(注:信用卡有效期为3年或5年)。

债权债务
2012-11-12 18:34: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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