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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11月10日,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可是我的职位是实习会计,还负责一下接待客人,合同中是规定双休,早上九点到中午十二点,下午两点到六点工作时间。晚上要出去应酬,在11号晚上,老板说今晚要出去应酬,可是老板说客人有什么出格的行为也是正常的,我说不能接受,他说要么你自己辞职,要么就继续做下去,他说辞职的话要陪违约金,我还没开始上班,就解除合同,为什么要我赔违约金,我可以不赔吗?可是他要我3天内给钱他,我只是一个没有毕业的学生,我没有那么多钱赔

合同纠纷
2012-11-14 11:19: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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