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份我在原来单位报考了南京大学博士,今年3月17日来到现在的单位工作。今年5月9日南大通知我被录取并发来调档函,要求我在5月15日前必须将档案调至南大,否则取消录取资格。但我现在的单位却要我支付65500元违约金才肯同意调档,时间紧迫,5月12日我被迫与现在的单位签订了同意支付违约金的协议。我确实是被迫签订这份协议的,因为自我来新单位工作到我档案调走为止,只经历了57天,除了工资之外我什么待遇都没享受到,而且单位也没有跟我签订协议,更没有明确相关的违约责任,现在乘我调档时间紧迫之机强迫我接受如此高额的赔偿金,而这些钱都是我东拼西凑借来的,我无力承受。我该怎么办?难道在这个单位呆了57天就是罪过吗?公理何在?
-
如果是你说的情况,完全可以撤销此协议,退回你的钱。你并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呀,而且也没有协议约定,凭什么要给违约金呢?
-
我向律师咨询过了,他们说法律上关于"胁迫"的认定很难!而且打官司的成本太高,我已经无法承受了!
-
用人单位形同敲诈勒索!!!
-
你可以依法诉请撤销该协议。
-
胁迫并不是很难认定,关键是你现在别无选择.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