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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份我在原来单位报考了南京大学博士,今年3月17日来到现在的单位工作。今年5月9日南大通知我被录取并发来调档函,要求我在5月15日前必须将档案调至南大,否则取消录取资格。但我现在的单位却要我支付65500元违约金才肯同意调档,时间紧迫,5月12日我被迫与现在的单位签订了同意支付违约金的协议。我确实是被迫签订这份协议的,因为自我来新单位工作到我档案调走为止,只经历了57天,除了工资之外我什么待遇都没享受到,而且单位也没有跟我签订协议,更没有明确相关的违约责任,现在乘我调档时间紧迫之机强迫我接受如此高额的赔偿金,而这些钱都是我东拼西凑借来的,我无力承受。我该怎么办?难道在这个单位呆了57天就是罪过吗?公理何在?

劳动纠纷
2005-05-26 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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