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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在1950年时买了花七担黄白玉米买了一块地,有买卖双方的契约,有给国家缴纳过税款的《草契》,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62年来,该地块一直有我家种养树木行使着管理权。请问,我家能否根据中央的这个补充通知享有该地块的使用权?谢谢!我们自己分析我们拥有使用权:第一,当年的契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第二,给国家缴纳过税款说明永远有效第三,经过了国家确权表明获得了国家的承诺第四,我家认为这是我家的祖产第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家完全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请给位专家帮助!

合同纠纷
2012-11-08 2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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