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小区的一名业主。于11年6月10日买房,合同约定11年12月31日交房,延期两个月内部算违约。开放商于12年9月5日交房,房屋贷款于12年4月27日下放。按合同规定,理应从12年3月1日期开始支付违约金,但开发商以贷款未下放为由,拒绝支付此部分违约金,而只支付从贷款下发之日起延期两个月后即12年6月27日的违约金。合同约定为按照已付购房款为基数支付违约金,所以开发商再次严重违反合同条文.请问违约金到底应该如何计算? 首付款该不该计算为违约金? 如果就此起诉,有多少胜诉的可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